协会地址:昆明市宝海路银海尚御1栋16楼1603
电话/传真:0871-671667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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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市社区服务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社会团体名称:昆明市社区服务业协会,以下简称本会。
本会性质:是由昆明市社区服务的企业、单位、行业专业人士依法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: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,促进同行业之间的交流,培育发展社区服务业市场,加强行业管理,提高行业服务水平,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,推动社区服务业全面、快速、健康发展。
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:昆明市民政局。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(省/州(市)/县(市、区))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。
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 昆明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昆明市官渡区银海尚御第1幢第1单元1603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本会在昆明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:
(一)宣传本行业的政策法规,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,推进本行业的发展,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建议和需求,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。
(二)了解掌握社区服务业企业、单位的基本情况,开展行业调研、课题研讨,解决行业中出现的新问题、新需求。
(三)为会员企业、单位的发展和经营提供相应服务,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,提供管理业务咨询,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、论坛,促进技术交流,举办各种业务培训和进行行业内的人才交流。
(四)向社会民众推荐社区服务业企业、单位,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,加强行业与国内外社区服务业界的联系和合作,为本行业开拓广阔的市场和创新发展创造条件。
(五)在行业内开展企业竞赛和评优工作,协助政府部门抓好行业管理工作。
(六)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联系与合作,形成社区服务业正常健康的舆论导向,为社会提供服务网络平台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。单位会员更换代表,需向协会书面报告。单位发生合并、分立、终止等情况时,应报协会备案,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。
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申请加入本会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的有关企业、单位和人士,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员。
(三)单位会员为经济组织,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(法律有特别规定的,需提交相关许可证)等相关证件,在从事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个人会员为在从领事的域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 《营业执照》和社区服务业相关证件复印件;
(三)个人会员入会,除填写《入会申请表》外,还应附有从事社区服务业工作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,经本会审查批准后,成为本会会员。
(四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二)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四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五)会员均有资格申请成为本会的理事或副会长;
(六)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和帮助;
(七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,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;
(七)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;
(八)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;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:
(一)2年不交纳会费;
(二)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;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制订或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(监事)的工作报告、财务预决算方案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;
(六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七)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;
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,每届年不超过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。
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。
第十八条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提议,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,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,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;
(四)其他重大事项 。
第二节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负责社会团体日常工作,对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负责。
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组成。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理事会换届,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办理调整手续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、副会长可由会员自荐或推荐,并由会员大会审议确定产生;会长在副会长中提名并竞选的方式选举产生;秘书长由理事会选择聘任。按“少数服从多数”的原则,理事会可罢免副会长、秘书长和提名罢免理事,罢免理事和副会长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,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其职责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二)提议罢免理事和副会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五)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(六)决定协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提议协会改选、终止等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决议,须经半数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,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;
(三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,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,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召开理事会,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。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三十二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,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: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。
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在从事主要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有3年以上主要业务领域内经历,熟悉情况,有良好声誊;
(二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会长、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,不得是近亲属,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。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
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,会长同时当任党组织书记,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,秘书长为专职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,并保存10年。
临时会员大会、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。
第五节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第三十九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,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。
第四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,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,接受本会领导,执行本会决议。对外开展活动时,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,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。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,不得另订章程、标识。
第六节监事会
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3名监事组成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四十四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大会,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,监督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;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,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(二)审查本会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;
(三)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。
(四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:
(一)个人会员,每年会费2000元;
(二)单位会员,每年会费3000元;
(三)理事及监事单位,除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外,5年任届还应一次性赞助10000元。
(四)副会长及监事长单位,除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外,5年任届还应一次性赞助20000元。
(五)会长单位,除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外,5年任届还一次性赞助30000元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会经费开支审批权限:
(一)20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;
(二)20000—30000元由会长审批;
(三)3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审定;
(四)严禁划整为零审批使用费用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,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(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九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13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2016年9月16日